撤除呼吸器的想像與現實:走進實務現場

撰文/蔡蕙珊

圖片來源/蔡蕙珊

在醫院裡,安寧緩和醫師的工作不僅侷限於安寧病房,也經常受其他醫療團隊之託,前往各病房探視病人,回應一張又一張會診單。在眾多會診單原因當中,「評估與協助撤除呼吸器」是個常見的訴求。

關於「撤除呼吸器」,許多民眾聽聞後的想像,常帶有強烈的情緒與道德張力,例如:擔心撤除等同放棄病人讓他自生自滅、懷疑撤除呼吸器等同謀殺或安樂死,或是害怕同意這項決策後會被冠上負面罪名等。事實上,撤除呼吸器絕非僅僅「只是把呼吸器關掉」這麼簡單。它是牽涉到醫療專業、病人自主、倫理議題與情感糾結的複雜決策,因此,安寧團隊必須謹慎評估與說明,讓案家在資訊充足的前提下,做出最好的選擇。

廖伯的第二次插管

這是廖伯第二次因肺炎插管並進入加護病房,距離上一次插管不到三個月。這回情況更加嚴峻—即使醫療團隊使用強效抗生素,並調控心衰竭藥物,病情仍未好轉。醫師多次嘗試要移除呼吸器,但廖伯的身體始終無法支撐自主呼吸。

當醫療團隊提出進行氣切以延續治療時,廖伯的三位兒女神情震驚。他們說父親過去曾多次明確表達:「就算要走,也要走得完整,不要在身上開洞、裝管子。」

氣切(氣管切開術)是當病人無法長時間靠自己呼吸時,以手術方式在頸部開洞,建立呼吸通道並接上呼吸器。這比起原本長期從口腔插管更安全,也能減少聲帶受損、吸入性肺炎與照護不便等風險。

然而,病人不是只有生理狀態,他們還有感受、想法與價值觀。即便氣切能換來穩定的呼吸,但不一定是病人想要的生活方式與樣貌,這是醫學實證無法涵納的,因此醫療現場常出現醫師建議氣切,但病人或家屬猶豫不決的情境。

對於廖伯兒女的反應,主治醫師耐心解釋:「以廖伯的狀況而言,氣切有可能只是暫時的幫助—爭取一些時間讓他慢慢恢復,等身體強一點後也許可以脫離呼吸器。不是說氣切就永遠不能移除,我過去也有病人在幾個月後把氣切管拿掉,傷口癒合後又回到原本生活。」

三位兒女聽到後仍感到疑惑,但情緒慢慢平穩下來。大兒子首先發問:「可是爸爸已經失智很嚴重,幾乎整天躺床,這種狀況已經三年多了,最近又一直住院,這樣做氣切還有幫助嗎?」

醫師回應:「做氣切只能說是多一個機會,試試看能不能恢復,但不保證能完全好轉。廖伯年紀大、病況複雜,我們很難預測結果,可能一半的機率恢復,也可能沒有起色。」

這時,有護理人員背景的二女兒提出關鍵問題:「那…氣切會讓失智變好嗎?」

醫師坦白回答:「不會,氣切只協助呼吸,無法改善認知功能。」

這句話讓三位兒女沈默片刻。他們一直都知道父親最害怕像母親一樣臥床多年、失去自我,最終抑鬱去世。回想過去,他們面對許多決策都是「不知道該怎麼辦,就做了」,也許正因此,把父親一步步推向他不願的狀態。

經過討論,三位達成共識—不做氣切。

醫師接著提出下一步:「如果不做氣切,另一個選擇是撤除呼吸器,讓廖伯在沒有機器介入的情況下,自然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。」

三位兒女雖然似乎早有所預感,但真的聽到醫師說時,仍感到慌亂與不安。

二女兒低聲開口:「這樣做真的好嗎?我不知道…如果沒有呼吸器,爸爸會不會很痛苦?我們是不是還可以再想一想。」

醫師點點頭回應道:「我完全理解你們的擔憂,這確實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。你們可以再討論看看,我們也會依照法律程序來,會診安寧醫療團隊,進一步做完整評估與說明。」

法律之內,何謂合法地撤除維生醫療

撤除呼吸器是需要醫療人員與病人家屬共同決定的行為,不是單一方可以自行決定的。它牽涉到醫療專業判斷,同時也攸關病人的自主意願,僅由單一方提出要求而片面決定都是違法的,甚至可能觸犯刑責。

呼吸器屬於「維生醫療」的一種。依據台灣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與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只有兩類病人可以依法撤除維生醫療:一是被醫師診斷為「末期病人」,二是曾簽署過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並且符合五種臨床特定條件。

回到廖伯的例子,因為他過去並未完成預立醫療決定,這次若要合法撤除呼吸器,醫療團隊就需要走「末期診斷」這條法律途徑。根據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第七條第一項,「末期診斷」必須由兩位專科醫師共同判斷「病人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無法避免」。實務上,通常是由原主治醫師提出初步判斷,並會診安寧緩和醫療團隊,由安寧專科醫師擔任第二位評估者,完成雙重確認。    

而在病人自主意願這一方,原則上由本人所表達的為主,但實際上,許多使用呼吸器的病人,其病程已經惡化到無法清楚表達,此時,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第七條第三項授權「最近親屬」可以代替病人表達意願。同條的第四項則規範了最近親屬的順序:配偶優先,其次為成年子女或孫子女,再者為父母,然後是兄弟姐妹。家屬的簽署必須明確書面化,方能完成程序。

法律之外,那些條文無法涵納的倫理困境

然而,形式上合法,並不等於實質上的正當。醫療現場裡,常見的難題不在於簽署同意書,而在於那份簽字是否真正代表病人的意願,而非他人的投射與壓力。

如果一位配偶是基於經濟考量而選擇撤除維生醫療,這份決定是否足夠正當?若第一順位與後順位的家屬意見不一,誰又最能真正代表病人的意願?甚至在同意書已簽署後,代表家屬仍可能承受來自其他親屬或自己內心的道德壓力。這些潛藏的矛盾與張力,是任何法律都無法完全涵納的倫理問題。

正因如此,安寧團隊往往會透過多次的家庭會議來進行決策,以澄清、理解並討論各種潛藏的困境。同時也會視情況,加入不同的專業人員,例如社工師、心理師或靈性關懷師等,藉由更多的視角來協助與陪伴家屬。

如同文章開頭所提到的,撤除呼吸器,從來都不是「把呼吸器關掉」這一簡單的操作,而是涉及醫病雙方的決策,而每一方的決策都是複雜的情境脈絡,都必須重視與回應。

撤除前的預備:緩解不適

當法律程序、倫理議題都有所照應,並決定好撤除的時間後,醫療團隊會啟動臨床上的預備措施,以緩解病人在撤除後可能出現的不適。這些處置包括:限制水分輸注以減少心肺積液、注射抗膽鹼藥物以減少分泌物、使用鎮定劑或嗎啡來緩解呼吸困難。給予這些藥物的目的不是加速死亡,而是緩解過程中的不適症狀,因此劑量的使用會嚴謹評估,拿捏得宜,而非貿然大劑量注射。

撤除呼吸器後,病人不一定會立刻死亡。有些病人在拔管後仍能維持呼吸數小時,甚至數天。此段時間,家屬陪伴病人,走完最後一哩路。

撤除呼吸器不代表必然死亡

許多民眾誤以爲撤除呼吸器會讓病人立即死亡。但這其實僅是讓病程回歸到自然狀態,若病人身體機能尚能維持自主呼吸,死亡不會馬上發生;若身體已不堪負荷,才會漸漸進入臨終,甚至有些人撤除後能短暫恢復穩定狀態,並未如預期那般邁入臨終。

因此,除非病人的預後狀況很明顯,醫療團隊可從生理數據與臨床觀察中切確判斷病人已極度衰弱、無法維持自主呼吸,否則我們多半會預告一段不確定的時間範圍—可能是數小時,也可能是數天。這段時間,正是家屬能好好陪伴與道別的時刻。

醫療無法精密演算,生死也從來都不是能斷言的精確時點。我們所能做的,是盡人事聽天命,在所有可能性之中,求取最完滿的結局。

廖伯的最後一哩路

經歷了多天的討論,廖伯的兒女們終於達成共識。儘管內心萬般不捨,他們深知—父親曾陪伴臥床多年的母親經歷漫長病痛,他們理解父親不會希望自己最後的生命,只剩下一具依附著呼吸器存活的身體,而是去了自主生活的尊嚴與意志。

於是,他們做出決定,選擇撤出呼吸器,讓父親好好地離開。

在撤除前,醫療團隊移除廖伯身上所有維生管路,預先給予必要的藥物,確保過程中不會有不適。家屬們接著進入病房,圍繞在他的床邊,陪伴著他。

約莫一個多小時後,廖伯的呼吸漸趨微弱,最終平穩離世。沒有急救的喧囂、沒有痛苦的掙扎,只有陪伴與祝福。

走得安詳,也走得如他所願。

【作者介紹】蔡蕙珊

現為萬芳醫院家庭醫學科暨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、衛福部病人自主權利法講師、政治大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。曾任職於台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、衛福部立台北醫院、台灣駐史瓦帝尼醫療團醫師。

2014年完成公費醫師訓練後,至竹東榮民醫院開設當地第一間安寧病房,2018年駐史瓦帝尼期間協助當地醫院末期病人的安寧照護,2020年回台後持續致力於安寧醫療、末期照護與病人自主相關議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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